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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机动车报废补贴政策

烟台市机动车报废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14 00:44:1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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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烟台市机动车报废补贴政策详细说明 年1月1日前,凡在烟台市内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于 年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1.自 年 1 月 1 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2.距强制报废

烟台市机动车报废补贴政策

详细说明

年1月1日前,凡在烟台市内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于 年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 年 1 月 1 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 1 年(含)或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补贴说明

本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 年 1 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日。

1.《烟台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3.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

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