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及各分支机构。
单位缴存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公积金缴存地与单位工商注册地、社保缴纳地一致(各机构办公地址详见第十四项)。
四、受理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五、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中心官网)
六、窗口办理基本流程
1.单位携带申请材料,至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2.受理机构依据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申请材料
(一)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缴存登记
9月12日起,通过全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申请缴存登记的单位,申请材料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无需提交。
(二)窗口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
1、《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可在中心官网下载)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企业法人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身份证等申请材料可以出示授权码等方式,以电子证照替代实体证照;申请材料3中的“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后补。
八、批准决定权限
鼓励允许类,授权窗口审批办理。
九、审查标准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申请资料应齐全、有效,应通过系统共享政务数据核查开户相关信息。缴存比例应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第4.10条的规定。
十、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0535-6631891
行政诉讼机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1号
电话:0535-6921010
十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领导小组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6669257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十四、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和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5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50,下午14:00-17:30。注:各分支机构办理时间按当地政府要求。
十五、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及各分支机构窗口
电话咨询:0535-12329
十六、流程图
附:单位缴存登记后相关事项说明
一、缴款方式
缴存单位需与公积金中心、银行签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电子收付结算定向缴存业务三方协议》,实行签约联网扣款。
目前中心签约联网扣款委托银行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光大、恒丰7家银行。缴存单位的开户银行为7家之一,并选择与之签约的,缴费实行同行转账,实时到账;开户银行为7家之外,缴费实行跨行转账的,需联系开户当地建行支行(分行)签订三方协议,跨行业务不能实时到账,当日无法打印缴费凭证。
电子收付结算定向缴存业务签约银行联系方式可在中心官网“网上公积金—相关下载”查询。
二、单位网上营业厅功能介绍
可以办理单位基本信息维护、单位账户查询、单位账务查询、年度结息信息查询打印、缴存基数调整、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正常缴存、补缴、业务办理单据打印、证书延期等业务。
单位在窗口办理缴存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开通网厅业务。
三、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可同时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单位应为所有在职职工设立个人账户。需提供《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中心官网下载)电子版及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补缴
1、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新增员工按其当月工资总额计算。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以中心每年对外公布的为准。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年在1月或7月进行调整,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缴存基数需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核定的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均需填制纸质基数调整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调整承诺函》(可在中心官网下载)。职工对本人已签字确认的基数提出异议,投诉单位不按规定基数缴存的,中心不予受理;单位未提供职工签字的基数调整表,仅提供基数调整承诺函的,若职工投诉未按规定基数缴存,单位应承担重新调整等相关责任。
线下调整基数时需先拷取基数调整表的电子表格进行填制,纸质版一式两份由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版。
2、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一致,各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
4、以下情况可作补缴业务:
(1)新参加工作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应缴未缴的部分作补缴处理。例如,单位5月份新入职一职工,其工资8月才核定,单位在缴纳8月份公积金时为其开户,同时补缴5-7月份的公积金。
(2)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可对职工月缴存额的差额部分作补缴。
(3)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公积金的。
注:单位线下办理补缴业务,需提供《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可在中心官网下载)电子版及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时,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所提供表格必须填写完整(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账号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无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业务需提交电子版材料的,需使用U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