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受理标准的通知
公布时间:9月3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受理标准的通知》,详情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规范运作,结合山东省住建厅电子稽核检查的整改意见,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有关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受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自10月1日起,停止受理“支付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没有支付全款、按规定的首付款比例(首套房不低于30%,二套房不低于40%)支付首付款后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正常受理,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首付款,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
(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办理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应具备“在本市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条件。本市缴存职工在购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因各种原因选择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公积金贷款,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在9月30日前,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填制《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的,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