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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调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17 11:0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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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政策说明》近年来,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相继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取消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我中心经市住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政策说明》

近年来,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相继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取消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我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烟住〔〕7号,5 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提取范围的变化

规范前提取条件共15项,经部分取消或合并,调整为11项。取消的3项是:支付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异地求学提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籍职工离开烟台的)”及“失业两年以上的”这3条综合调整为两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及“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这样规范后明确为11项,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二、取消的提取条件说明

支付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异地求学这3项提取条件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其中前两项是省政府以《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扩大的提取范围,12月省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鲁政发〔〕31号)宣布《意见》失效,这两条也应该随之取消,但我市之前一直未停止执行。应国家审计署要求3月25日前必须取消。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提取条件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法规文件对在职职工并没有户口性质的区分,所有在职职工都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的也是同等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而且山东省从2004年起已经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样自2001年以来,广东、福建、湖南、河北、湖北等很多省市都先后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全国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我省在内,普遍不区分户口性质,规定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要求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两年以上,有的还同时要求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调整后,以往外地户籍中的此部分群体可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条件提取,本市户籍的可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条件提取。

四、失业两年以上提取条件的调整

之前的“失业两年以上”提取条件,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时间需满两年,现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就可以提取,无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单位经办人及父母、子女、配偶之外的第三人代办提取需要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为防范代办风险,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GB/T51353-)中对代办提取业务所需要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这里规定,只要是他人代办,都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考虑到我市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业务的传统,对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即可,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代办的,出于人情化考虑,能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商业贷款购房以及偿还组合贷款购房 )首次提取时间及提取额度调整

我市之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放款后可以申请,提取数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扣减贷款额),现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调整为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数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加申请时已还款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和贷款额的差额加申请时已还款额)。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