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残疾人惠残就业类政策
各区市联系电话:芝罘区:2905928,福山区:6325412,莱山区:6717980,牟平区:4219082,蓬莱区:2453586,海阳市:3230127,莱阳市:3360855,栖霞市:5212665,龙口市:8542318,招远市:8066669,莱州市:2252637,开发区:6381058,高新区:6922919,长岛综合试验区:3211576,昆嵛山保护区:4693615。
1.免费技能培训。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可免费参加政府补助的农村种养殖、电商、盲人按摩等实用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市残联:6883353、6895016)
2.残疾人就业服务。持有烟台市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有就业需求的,可到各区市残联和市残联进行求职登记,各级残联将积极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登记,为企业与求职者搭建平台,促进残疾人就业。(市残联:6895016)
3.盲人按摩机构精准扶持。烟台市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且具备劳动能力和愿意从事按摩工作的持证视力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盲人按摩机构精准扶持补助资金1万元。①在山东省内新开办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含保健按摩机构和医疗按摩机构),一般应具有“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有固定、规范的按摩场所,采光、通风条件良好,有两张以上按摩床。③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乱纪行为、无医疗事故发生,不存在消防、用电、燃气、无障碍设施等安全隐患。符合以上条件的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进行申报。(市残联:6895017)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保障金。自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 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5.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起,按照用人单位纳税地原则,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对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每年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时按审核确定的残疾人数核减征收额度。
6.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政策。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按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给予奖励;享受退税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按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给予奖励。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荐1名残疾人就业满1年,按照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