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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烟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缴存条件调整

发布时间:2023-10-20 04:5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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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9月15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一)单位一次性整体汇缴

根据9月15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一)单位一次性整体汇缴逾期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不少于5个月。经我中心批准缓交的单位或因机构改革原因暂时停缴的单位,在整体足额补缴所有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视为正常连续缴存;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补缴的,申请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不少于5个月;

(三)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月收入按贷款申请月份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共同申请人未按规定缴存的月份,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本通知调整事项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且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