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重要提示:
1.本指南所列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为原件。
2.本指南所称的全款购买或偿还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提取申请人需填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可在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已婚租房提取或借款人、产权人为提取申请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时,需配偶或共有产权人签字)。
4.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或由公积金中心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配偶、父母或子女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提取申请人需填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委托栏相关内容;单位经办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之外的提取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窗口办理流程
①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机构依据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对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6.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每年以一项条件提出申请,例如职工家庭购买两套住房,同时符合全款购房和商贷购房两种提取条件的,当年以一项条件、一套住房提出申请。
7.凡配偶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另外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
8、提取申请人可以出示授权码等方式,以电子证照替代实体证照,如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9.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例如借款人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配偶在我市提取时要求提供借款人在异地的公积金提取记录或通过登录异地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查验;异地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可要求查验借款人的征信报告或现场通过其手机银行APP进行查验等。
10.截至目前,退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全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购买拆迁安置房、租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地户籍离职、本地户籍离职等提取类型已实现零材料网上办理,可在中心官网个人网厅、大厅自助终端、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烟台一手通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注:
1.目前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银行账户信息需单位提前采集;单位未采集职工银行账户信息或需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职工个人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原件(限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恒丰、交通七家银行之一的I类借记卡)或在中心官网自行维护更改。
2.不动产权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为房屋所有权证。
业务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咨询电话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 政策6669261 业务6669257 |
芝罘管理部 | 芝罘区南大街9号金都大厦17楼 | 2118906 |
开发区管理部 | 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楼 | 6377113 |
莱山管理部 | 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16楼 | 6715758 |
福山管理部 | 福山区县府街196号 | 2139888 |
牟平管理部 | 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 | 4227084 |
长岛管理部 | 长岛县乐园大街130号建行3楼 | 3212102 |
高新区管理部 | 高新区创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 | 6922064 |
莱阳分中心 | 莱阳市旌旗西路400号 | 7232603 |
海阳分中心 | 海阳市海阳路14号 | 3107705 |
栖霞分中心 | 栖霞市山城路63号建行4楼 | 3375568 |
龙口分中心 | 龙口市东城区府东二路299#广电大厦10层 | 8537880 |
蓬莱分中心 | 蓬莱市登州路108号 | 3355355 |
莱州分中心 | 莱州市为民街59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 | 2170909 |
招远分中心 | 招远市初山路107号 | 8225550 |
住房公积金电话咨询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