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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租赁型人才公寓腾退管理事项

发布时间:2023-07-27 14:49: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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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 关于公布栖霞市市级人才公寓(租赁型)第一批房源和开展配租工作的通知》:退出管理租赁期内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人才公寓:1.已调离栖霞市或不在栖霞市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2.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住房的;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

根据《 关于公布栖霞市市级人才公寓(租赁型)第一批房源和开展配租工作的通知》:

退出管理

租赁期内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人才公寓:

1.已调离栖霞市或不在栖霞市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

2.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住房的;

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4.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5.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闲置人才公寓达2个月以上,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8.隐瞒居住人员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承租资格的;

9.引进签约的人才项目自房源分配之日起6个月内无进展的;

10.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1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栖霞市辖区内新购置房产的;

12.其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行为。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当腾退而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所租人才公寓的,按照同期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公寓期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