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牟平区需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责任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外来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请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社会各行业的责任
01、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03、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