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二)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几种常见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全额付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提取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款发票(非预收款发票)。
全额付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
提取材料: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全额购房款发票。
购买公有住房
提取材料: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款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提取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差价款发票。
烟台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汇总
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或由公积金中心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配偶、父母或子女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提取申请人需填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委托栏相关内容;单位经办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之外的提取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①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机构依据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对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全额付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全额付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购买拍卖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市组合贷款、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额度:
1、贷款购房提取额度首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申请时已还款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和贷款额的差额加申请时已还款额,若差额为负数,以申请时已还款额为准),再次提取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以主借款人提取时间计算)。
2、要求主借款人先提取,主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且需在同一年度3个月内完成提取(建议两人同时办理,可授权一方代办)。
烟台公积金提取额度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