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
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医疗费以及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 以下简称女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和市域外住院分娩当次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医疗费,以及新生儿进行耳声发射检查、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实行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分娩结算时合并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未分娩的以及符合入院指征的引(流)产、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支付。
2.女职工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