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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指南(条件+待遇+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08 01:53: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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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烟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指南待遇标准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医疗费以及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1.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 以下简称女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和市域外住院分娩当次发生的符

烟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指南

待遇标准

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医疗费以及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 以下简称女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和市域外住院分娩当次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医疗费,以及新生儿进行耳声发射检查、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实行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分娩结算时合并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未分娩的以及符合入院指征的引(流)产、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支付。

2.女职工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享受条件

1.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2.女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

申办材料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结算;市域外生育的,女职工需提交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参保女职工剖宫产生育的还需提交住院病历。

报销流程

市域内生育的,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结算。市域外生育的,通过烟台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山东政务服务网、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线办理;或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按规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