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政策
1.居民医保市域外就医保障
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诊至烟台市域外医疗机构,需由具备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异地转诊意见。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其余费用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目录执行就医地医疗保险政策。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的(急诊、急救除外)在国家和省异地联网平台内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需回参保地审核,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40%,剩余部分按规定结算。在国家和省异地联网平台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异地居住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参保地的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就诊医院未经辖区内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医院级别的按参保地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照门诊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参保人员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注销。
3.异地转诊或符合异地急诊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4.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异地放化疗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后需放、化疗的,异地转诊手续有效期限为6个月,(内转诊有效期调整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手续。期间,因放、化疗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一档缴费报销比例为40%、二档缴费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