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年度起付标准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规定如下: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
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
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