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60号)和《关于公布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号)要求,现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10元/月·人,从10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