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条件及标准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有超过15000 元的情况。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大病医疗的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就个人负担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 80000 元。
具体扣除时,纳税人或配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既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可以由配偶扣除。对未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父母双方选择在其中一方扣除。
3.政策享受的时间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按年享受,具体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纳税人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好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